顺手牵羊非正途 勿以恶小而为之

宣城日报 2018-11-15 10:36 大字

绩溪讯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舒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系广州某服装公司员工,到绩溪出差。2018年9月24日中午12时,舒某闲逛至绩溪县龙川大道某烟酒商行处,看见一辆“雅辉牌”黑色踏板式电动车的钥匙未拔,遂临时起意,将车偷骑至其下榻的宾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656元。当日下午2点,舒某在其下榻的宾馆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56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舒某所盗赃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为小偷小摸只是道德品质问题,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轻则判处罚金,重则失去自由,为了不义之财而锒铛入狱,身陷囹圄,则悔之晚矣。(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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