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发生争执致人轻伤获刑

黄山晨刊 2018-08-03 07:16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7年1月24日晚,叶某与公司同事程某、庞某、胡某等人到屯溪区一家娱乐场所唱歌。庞某因饮酒躺在包厢沙发上休息,程某上前拉庞某起来娱乐。叶某让程某不要搅扰庞某休息,程某未予理睬,并与叶某争执,叶某拿起啤酒瓶砸伤程某头部。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叶某在赔偿程某1.5万元基础上又主动预交1万元至法院,表示自愿将该款作担保。同年12月,叶某在老家绩溪县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加之程某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人叶某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叶某对程某所受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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