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营业款

安徽法制报 2018-07-24 13:18 大字

绩溪讯 7月13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汪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汪某主动提出在胡某经营的水果店帮忙,帮助其打理生意。胡某满心欢喜,谁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7年端午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汪某在水果店帮忙时,趁他人不注意,多次秘密从店内存放营业款的钱桶中盗窃现金,每次盗窃20元至120元不等,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0余元。胡某发现营业款丢失后,对汪某产生怀疑,但双方对丢失现金数额存在分歧,胡某准备向公安机关报警,汪某眼看事情败露,遂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发后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所盗赃款已返还,对被告人汪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汪某在庭审时表示,初始是真心实意帮忙,后发现拿钱没人发现,次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是贪心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漩涡,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也辜负了朋友的信任,悔不当初。 (胡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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