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侵权 学校依法担责

宣城日报 2018-02-28 10:25 大字

绩溪讯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校内侵权案件,一审判处被告绩溪睿阳学校赔偿原告许某35854.67元,同时,判处被告汪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赔偿原告许某8629.41元,被告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方某某赔偿原告许某8629.41元。

原告许某是睿阳学校学生,2016年1月14日晚自习后因琐事在宿舍与被告汪某发生纠纷,并扭打在一起。15日上午在课间休息时,再次与同学方某发生纠纷,在教室门口走廊上双方扭打在一起。当日,经绩溪县中医院诊断为因外伤致锁骨中断骨折、头颅外伤、皮下血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教育机构的睿阳学校系寄宿制全封闭学校,在管理和保护义务上较一般开放性学校更甚严谨,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就原告受伤始终,睿阳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能尽到安全管理日常教育及及时保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两被告汪某、方某与原告均发生肢体冲突,事实清楚,两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时已年满14周岁,应对与同学发生纠纷继而有肢体冲突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判断能力,对原告伤情的产生均存在过错,两被告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的地点、时间均不一致,非共同侵权,两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伤情,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与己方无关联,认定两被告对原告伤情的产生责任相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某在两起冲突事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故确认睿阳学校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被告汪某、方某各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被告系未成年人,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俞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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