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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嫁妆”算谁的?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1-30 12:49 大字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我和老公感情不好,可能会离婚,我想问问,结婚时我爸妈送我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是算我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近日,绩溪县荆州乡读者张某致电本报记者。

她说,与丈夫结婚好几年了,由于性格上的差异,结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她的 “嫁妆”归属,尤其是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的归属出现了争议,她丈夫认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这是她爸妈赠予她的个人财产。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丁亚男认为,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赠与,而该行为是针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全部返还所赠物品,还要结合该赠与行为所发生的时间进行区判断。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嫁妆”赠与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此时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专家建议,现行法律对“嫁妆”没有明确定义和规定,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归属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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