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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车出事故 所有权人、驾驶人及同乘人共担责

皖南晨刊 2017-12-18 14:18 大字

绩溪讯(汪国栋)近期,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胡某分别赔偿原告94051.39元、125401.85元。

2016年8月6日,胡某、章某、黄某三工友一同吃饭,饮酒后,车主胡某让章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搭载黄某共同返家,途中车辆发生事故,致使黄某摔落在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黄某近亲属因黄某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共313501.62元。后因黄某近亲属与胡某、章某关于赔偿问题协调无果,黄某近亲属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在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他人出现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黄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为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人,明知章某饮酒仍然同意其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某在明知章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仍然乘坐,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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