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妨碍公务 一审判刑六月■胡永辉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碍公务案件,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8月1日,绩溪县公安局瀛洲派出所民警许某与辅警叶某着人民警察制服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在瀛洲镇坑口村进行户籍走访,至胡某家中发现其有一把弹弓枪,随即依法告知胡某该枪疑似管制器具应当予以扣押。在执行扣押枪支时,胡某抓挠民警许某面部、颈部等部位,造成许某面部、颈部多处出血受伤。经绩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绩溪县公安局鉴定,胡某持有的枪状物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认定为仿真枪,属于违禁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告人胡某曾因爆炸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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