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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挖笋伤他人 故意伤害领刑罚

皖南晨刊 2017-08-21 10:47 大字

绩溪讯(周惠)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28日中午,王某上山整理山核桃树林,路过自家竹园时,发现被害人程甲和程乙在其竹林中挖笋,王某上前夺下程乙的锄头,见程乙要走,遂用镰刀刀背击打其肩胛骨。随后,王某抢夺程甲的锄头未果,遂用镰刀刀背击打程甲,致其受伤。经鉴定,程甲为轻伤二级。

诉讼期间,王某与程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21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王某另赔偿被害人程乙医药费16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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