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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货款不入账 职务侵占十七万

皖南晨刊 2017-08-16 10:08 大字

绩溪讯(胡毓梅)公司员工舒某代收货款后未上交公司,而是将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1年,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77175元。

被告人舒某自2013年11月入职安徽省某公司以来一直负责对外销售原纸及货款回笼工作。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到的货款77175元及面值为10万元的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7月,公司在核对货款时发现存在侵占现象,但已无法与舒某取得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4日,舒某在海宁市被抓获归案。

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货款1771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绩溪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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