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防疫人员方某获刑六年

新安晚报 2020-12-14 10:02 大字

本报讯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竟还拿刀将其砍伤。11月20日,由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故意杀人(未遂)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6年。

2020年2月1日下午,徐某某作为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党员代表,参加了该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两委”扩大会议。当天傍晚6时许,徐某某根据会议部署,前往在外务工返乡人员方某家中登记信息。徐某某表明来意后,让方某在外出务工人员返泾信息表上签字,方某不愿意配合,并坚持要求徐某某离开。徐某某即打电话将情况向沙元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作了汇报。

见徐某某迟迟不肯离开,方某心生怒意,遂拿起一把菜刀向徐某某头部砍去,将徐某某头部砍伤。徐某某随即用手捂住头部,方某又向徐某某头部连砍了数刀,致徐某某头部及双手多处骨折、左手食指断离。徐某某被砍后,及时从方某家中退出。后方某自动投案。

徐某某当即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6时30分许,方某拨打泾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黄村镇沙元村一河滩处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到案后,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月5日,泾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方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方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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