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司法机关 依法打击“善心汇”传销组织

宣城日报 2019-01-22 10:37 大字

泾县讯2018年12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泾县“善心汇”组织的主要发起人、积极参加者张某某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6万余元被依法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在广西参与传销活动,在“善心汇”传销活动中,属泾县最高位级的上线,位居整个会员网络的16层,其在泾县、芜湖等地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网络有11层,共计1164个会员帐号,非法获利共计164940元,对“善心汇”组织的扩大和蔓延起了关键作用,属于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善心汇”组织依托“善心汇”网站的“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吸引大众参与所谓“布施”(捐赠)和“受助”(受赠),并从中骗取财物。检察官提醒,随着“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纵横发展,犯罪活动类型日趋多样,市民在接触新兴网络平台时应当抱有警惕之心,不贪图眼前短利,不抱有侥幸心理,避免落入传销活动的骗局中,造成财产损失。(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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