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批发部妻子车祸误工费咋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8-28 13:41 大字

农妇张某与丈夫在城镇共同经营一家批发部,登记的经营主只有丈夫刘某一人。不幸发生车祸事故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按照零售业标准赔偿误工费?

2017年10月25日,叶某驾驶轿车,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时,案外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自行车失控后撞击行人张某,致陈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后当即送往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挠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陈某无责任。叶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本人所有,在人民财保泾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因损失未获得全额赔偿,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58439.24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张某与丈夫共同经营水果店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为登记的业主系其丈夫,不能支持其按照零售业的标准要求的误工费,经过法院依法调查,水果店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二人也租住在安置房,故 依 法 判 决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其144539.24元,支持了张某要求按照零售业的标准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徐佩 陈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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