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身亡 继母能否获赔偿?
■ 丁慧本报记者陆杨
行人徐某被货车刮撞致死亡,保险公司在赔偿经济损失时,作为徐某的继母,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8万余元,其中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包括徐某继母肖某的生活费,但保险公司称肖某系徐某继母,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该院审理认为,徐某父亲与肖某于1984年结婚,当时徐某年仅14岁,且徐某一直随父亲与继母生活,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关于保险公司认为肖某系徐某继母,不应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抗辩,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因再婚而形成的一种婚姻关系即拟制为血亲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使得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了法律上的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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