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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间再伸黑手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皖南晨刊 2017-10-18 10:24 大字

本报讯(肖钰娟 记者 余庆)被告人万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间,本该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他却不知悔改,再次伸出黑手。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盗窃案,依法撤销了缓刑及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万某分别在安徽省繁昌县鹅山镇和泾县昌桥乡两地,采取破坏性手段入室作案,窃取被害人朱某和文某家中现金、香烟等物,该两起案件盗窃财物价值合计5591.25元。2017年6月6日,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盗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另经查明,万某曾于2016年1月20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本案是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所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其两次入户盗窃,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万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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