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月盗窃六次 销赃不成落网
泾县讯(肖钰娟)王某某曾多次实施盗窃被法院处以刑罚,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怎料又伸出了罪恶之手。日前,王某某因再犯盗窃罪,被泾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某先后六次在泾县泾川镇、宣州区杨柳镇等地的商店,采取以买酒为幌子,分散店主注意力,使用乘隙盗窃的手段,先后盗窃软壳“中华”、硬壳“万象·黄山”、软壳“玉溪”等共计价值3440元的香烟。3月24日,王某某在泾县泾川镇某批发部一店销售盗窃的香烟时,被该店店主认出其就是曾在多处盗窃作案的人,遂报警。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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