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内非法捕鱼男子被判放流鱼苗
本报讯因在禁渔区内四次用电捕器非法捕鱼两千克,杨某被旌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4个月,并须自行采购符合要求的苗种[黄尾(3cm)2340尾]在渔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放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多次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承担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在旌德县徽水河凡村纸箱厂段水域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器非法捕鱼。三个月内四次非法捕获水产品2000克,后被群众发现举报至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经昨日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雷梅洁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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