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风波□刘四清
我在宣传部门工作,宣传家乡是我的职责。
利用微信朋友圈这个自媒体平台,每天清晨发一张家乡美图,是我自己选择的一种宣传方式。至今已经坚持3年多,连续不间断地发了1000多张旌德精美图片。2500余人的朋友圈里每天点赞评论无数,我很有“每日一成”的喜感。
一开始,由于朋友圈人少,玩摄影的更少,“每日一图”面临断炊之势,经常为好的图片来源而发愁,到处找好的旌德本土摄影作品成了我的工作日常。记得2015年初夏的一天,我在朋友圈无意中发现了一张梯田美图,气势、意境、构图、光影、色彩都令人满意,于是果断收藏,以备发朋友圈,来个美图共赏析。
第二天早起,我将这幅摄影作品随手发到朋友圈,自然是引来一片好评。上午10点多钟,一位好久未联系的李姓微友突然与我私聊,他说你今天发的这幅图片是他凌晨4点起床,驱车数十公路,赶到旌德北乡拍摄的,你是县委宣传部的领导,发我的东西总该署个名吧?我当时一愣,免费宣传家乡还有错?又不是商业使用,署不署名又有什么关系?不就一张图片的事嘛。他立马回复,你别忘了还有著作权这回事!赶紧删了!
著作权?著作权!我马上拿出手机百度,了解相关内容后恍然大悟。原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在网络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经许可随意上传,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没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看后一惊,初心是宣传家乡做好事,这下好了,不小心还侵了别人的权,此事不可坐等小视,必须马上补救。我是真心舍不得删去这张好图片,只好与当事人诚恳沟通,最后我在朋友圈留言注明图片作者大名并致歉,最终取得了他的谅解和理解。
此事虽然告一段落,但留给我的教训却是深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光荣的,尊重劳动成果是道德素养的反映。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文明新风尚的体现。在自媒体的当下,对于“指尖一族”,要有法律意识,依法管好自己的手指头。正如“横店某公司擅自发布他人图片,被判赔偿6000元”一文中律师所言,在上传图片发布朋友圈的时候应当做到:不明来源的图片尽量不上传;发布他人图片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合理使用他人图片要注明作者和出处;收到侵权通知要及时删除。
一张图片,给我带来一系列的思考,但没有削弱我宣传家乡的劲头,反而更加激发了我宣传家乡的信心。在以后每天发的摄影作品中,我都会注明作者大名(有的应作者要求,写上网名)和拍摄地点。我还为每张图片起个诗情画意的名字,留意微友关注,及时与微友互动,扩大了每张图片的社会效应。自己的一点点坚持,换来了微友的友情支持,主动加我的朋友越来越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提供给我的作品也是源源不断。
想想今天的光景,我真的要感谢那位李姓微友。因为你的提醒和告诫,我才一直走在法律的正道上,才能好心办好事、办大事。先做个法律的明白人,才能做个宣传家乡的热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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