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五日后被执行人请求和解

安徽法制报 2018-05-21 11:26 大字

5月3日,被执行人戴某、洪某在被拘留五天后,请求与申请人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和解方式成功执结。

旌德县某建材公司与戴某、奚某、洪某因一起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将戴某、奚某、洪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由戴某、奚某、洪某支付旌德县某建材公司货款16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戴某、奚某、洪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6月16日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戴某、奚某、洪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戴某、奚某、洪某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控,未发现3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奚某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尽管未发现财产,执行法官就戴某、洪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随后迅速将二人传到法院,当面敦促他们履行还款义务。戴某、洪某阳奉阴违,声称一定会履行还款义务,但一时拿不出钱来,企图拖延时间,用“空头许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法官洞察二人心思,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对二人进行司法拘留。

拘留五天后,戴某、洪某后悔不已,表示愿意各拿1.5万元与旌德县某建材公司和解,旌德某建材公司在接收了二人的3万元执行款后,与二人达成和解。

·丁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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