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多:无证办学关停后不退学费 培训机构注销前还擅自将学员转到其他机构;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退还培训费
近些年来,不管是线上教育,还是线下培训,都异常火爆,家长的焦虑也与日俱增。3月23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学员、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的纷争不少,比如培训机构跑路后,学费怎么办?对培训机构服务不满意,退费难吗?孩子在培训机构意外受伤,谁担责?很多情况下,是双方协商无果,无奈诉之法院。
案例1
无办学资格仍在招生被判返还学费45000元
宿州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解某某投资注册设立的以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等为经营内容的有限公司,解某某为该公司股东。
2018年10月21日,某教育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某教育公司为张某提供课外全科辅导,并承诺确保考入理想的学校(宿州二中)进入高中阶段的学习。
某教育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0月21日三次收取张某费用合计68480元。后某教育公司因消防未通过验收及未获得办学许可被教育部门责令立即停办。2018年11月11日,解某某将张某转入东方教育学习。
张某认为,解某某在收取自己交纳的培训费用后,因其资质问题停止办学,并将自己转移至东方教育接受培训,其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同无效,退还学费。
另查明,解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将某教育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解某某注册成立的某教育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依法应获得教育行政机关的办学行政许可,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擅自招生,并与张某订立合同,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解某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未经清算即注销某教育公司,张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解某某返还收取的培训费用于法有据。遂判决张某与解某某订立的合同无效;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68480元。
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活动,其与张某签订的《宿州市某教育2019年中考全科班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某教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辅导义务,张某亦接受了某教育公司安排的部分辅导课程,故某教育公司所收取张某的辅导费用可予适当返还。遂判决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45000元。
案例2
培训学校加大课程量
5岁幼童“吃不消”
2019年3月22日,胡某为其子小乐(化名)在广德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报名钢琴培训课程,约定全年80课时,课时费总计13520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上课课时由家长与校方共同在校方提供的签到表上签字确认,之后改由学校通过微信小程序向家长发送信息。
2019年12月7日,胡某又为小乐在艺术学校处续签了一年的钢琴培训课程,约定报名课时为考级全年,包含报名80课时、赠送8课时,课时费总计13520元,另因胡某转介绍赠送3课时、19.9元赠1课时,合计92课时。
艺术学校为小乐正常上课至2020年1月10日。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至2020年4月3日恢复上课。7月3日,艺术学校向胡某发送通知,内容为距离8月30日的考级时间越来越近,因为疫情,时间和进度越来越紧张,暑假期间为小乐安排了为期8周暑期集训和补课。
“疫情过后,学校一味加大每周课程量,从每周两节增加到三节,暑假时一周增加到七节课,把一门兴趣课当作专业课来上,孩子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压力,也造成家长每天疲于奔波。”月5日,小乐母亲以课程安排不合理、小孩抵触为由要求停课,此时,剩余61课时。7月9日,胡某向艺术学校交纳考级费用440元。
之后小乐未继续上课,亦未考级。胡某因退费事宜与学校亦未能达成协议,为此起诉。
广德市法院认为,胡某向广德县某艺术学校交纳培训费用,艺术学校为胡某之子小乐提供钢琴培训,双方之间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教育培训合同体现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特点,虽然某艺术学校安排暑期集训及补课与疫情影响及考级需要存在关联,但小乐作为5周岁左右的幼儿,密集的课程确实容易导致其产生抵触心理,且胡某与某艺术学校因本案纠纷产生一定的摩擦,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不利于小乐的身心健康发展,难以实现合同的目的,此情形下胡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某艺术学校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胡某也显失公平,胡某通过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
合同解除后,某艺术学校应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胡某。因解除合同给某艺术学校造成损失,胡某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扣除胡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后,某艺术学校应当退还剩余的课时费。本院酌定胡某承担30%的违约责任,由某艺术学校退还胡某70%的课时费。遂一审判决被告广德县某艺术学校退还原告胡某课时费、考级费合计7000元。
案例3
课外英语辅导没上完培训机构却关门了
2019年,为了给孩子补英语,80后李某某在韦博培训中心缴纳了35800元培训学费。但当年10月,韦博培训中心却因经营不善等问题,突然停课了,李某某多次找韦博培训中心、韦博公司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均无果。
2019年10月13日,韦博培训中心向李某某出具一张剩余学费核算明细,证明需退还李某某剩余学费31027元。李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但被告韦博培训中心、韦博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某已向韦博培训中心预交培训费用,韦博培训中心应按约提供培训服务。现韦博培训中心因经营问题停业,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且韦博培训中心已确认其应向李某某退还学费31027元,故李某某要求其退还预交的培训费用31027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合肥市庐阳法院判决被告合肥韦博英语培训中心退还原告李某某培训费31027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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