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管〔2020〕34号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20-02-28 11:38 大字

[摘要]皖自然资管〔2020〕34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安徽省“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统一受理并依法办理。

(三)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相应内容,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项目所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不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规模70公顷以上以及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在部有关政策有效期内深度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层级在市(县)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需重新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十)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内容,简化申报材料

(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拟编制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情况,以及相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等内容。

(十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规划选址审查要求同步征求项目所涉及的环保、安全、水务、交通、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并纳入审查范围。

(十五)整合优化申请表,实行一张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将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整合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组卷(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申报办理)。

(十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证书制作、核发、管理技术要求》(附件5)。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十七)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各地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每个阶段优化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十八)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十九)各地应逐步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汇交、集成、共享机制,建设成果汇交管理平台,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平台系统做好对接,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共享。

(二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强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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