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李志华等人“套路贷”涉恶案开审

安徽法制报 2019-12-03 10: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11月20日至21日,由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华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李志华、侯安康合伙租赁办公地点从事网贷、信贷等中介服务,后李志华发现高利贷可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便以广德华远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实施放贷业务。为发展业务,李志华先后招揽、拉拢被告人胡静锁、程伟、吴世钱、胡心波、雷川等人为公司工作,并下设风控部、业务部等部门。利用借款人急需借贷的心理,华远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大量双倍借条、虚高借条、空白借条、车辆抵押合同、车辆变卖合同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文本只由华远公司保存。同时,还要求部分借款人将房产证、车辆备用钥匙等放在华远公司保管。发放借款时,以手续费、上门费、保证金、预扣利息等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致使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经统计,华远公司共向约2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发放高利贷。之后,华远公司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对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等进行滋扰、纠缠,甚至通过扣押借款人车辆以及拘禁、殴打借款人等方式催缴欠款,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志华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众多群众以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李志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侯安康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程伟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胡静锁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世钱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雷川的刑事责任。

因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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