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7)皖1822破2-3、4-3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10月9日
基准日:2017年6月19日
单位:元
债务人名称判决文号本金余额利息及费用债权合计担保人(含抵押、质押、保证等)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53号29,960,000.005,645,507.1835,605,507.18安徽和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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