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嫌犯逃脱刑事追责 广德一民警涉嫌充当“保护伞”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9-06-18 10:36 大字

[摘要]广德一民警涉嫌充当“保护伞”受审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6月12日,由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社区一中队原副队长王学明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据悉,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初,时任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办案民警的被告人王学明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中,接受涉案人员的朋友请托,于案发当晚未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便将其放走。在该案转为刑事拘留体检后,又让犯罪嫌疑人与其妻子见面。2014年1月,检察机关要求对该案进行侦查补证,王学明未采取任何补证措施即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王学明在办理一起KTV内殴打他人案中,明知该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王学明以该案繁琐为由,故意篡改该案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将案情由重改轻。同时,被告人王学明在明知该案中有人受伤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案“无被侵害人”,将该案存档待查,使得该案的嫌疑人未被及时立案查处。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明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明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学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于当日上午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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