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代开网店”实施诈骗

安徽法制报 2018-12-25 11:30 大字

打着代开网店的幌子,利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借用各种名目收取服务费,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赚钱的心理实施诈骗。短短半年,诈骗金额50余万元,受害者达38人。近日,由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生效,该起案件中10名团伙成员均获刑罚,受到了法律制裁。

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蒋某、曹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为骗取他人钱财,成立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蒋某,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洪某某等3人负责售后工作。几人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赚钱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及公司销售人员为微信好友。金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推销代运营网店服务套餐,虚构该公司有自己的服装加工厂的事实,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开网店、增加网店流量、刷钻(刷信誉)、代发货源、代为装修网店及上新货物等名义提供技术服务,吸引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交纳服务费等。被害人发现其网店没有生意,找到金某某等人时,金某某等人又以被害人选择的套餐等级太低、网店信誉等级低需要刷单等理由,让被害人交纳更多的升级套餐、刷单等费用。截至2017年1月份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模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等38人共计人民币518807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出了部分赃款。

广德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曹某某、金某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等8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金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不等。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中,上诉人蒋某、曹某某委托家人缴纳了8万元罚金,系主动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在原判基础上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改判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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