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网店骗钱财 获刑受罚悔不该

宣城日报 2018-11-08 10:36 大字

打着代开网店的幌子,利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借用各种名目收取服务费,短短半年,诈骗金额50余万元。近日,由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生效,该起案件中10名团伙成员均获刑罚,受到了法律制裁。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蒋某、曹某某伙同王某成立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蒋某,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等6人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洪某某等3人负责售后工作。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赚钱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加公司销售人员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推销代运营网店服务套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开网店、增加网店流量等名义提供技术服务,吸引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再由公司售后人员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被害人发现其网店没有生意,找到被告人求助时,被告人又以被害人选择的套餐等级太低等理由,让被害人交纳更多的升级套餐、刷单费用,直到被害人发现被骗找到被告人时,被告人借故推脱不予理会。截至2017年1月份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模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等38人共计人民币518807元。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退出了部分赃款。

广德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曹某某、金某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曹某某共同参与了作案前的预谋和准备工作,并各自出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等8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金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二人不服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中,上诉人蒋某、曹某某委托家人缴纳了八万元罚金,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在原判基础上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改判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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