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被强制清空
9月28日,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强制清空了位于该县横山南路的一套住房,将该房产交付给了经司法拍卖竞得的权利人,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涉案房产此前系被执行人彭某某、黄某某名下财产。2014年1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彭某某、黄某某(两人系夫妻)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彭某某、黄某某提供二手房个人贷款人民币28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至2034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约定由彭某某、黄某某以其所有的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某处房产做抵押物,为贷款担保。后原告依约向彭某某、黄某某发放贷款,截至2016年3月31日,彭某某、黄某某仅还款8971.95元后未按约还款。因彭某某、黄某某多次逾期,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法院。2016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某、黄某某偿还原告本息共计27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彭某某、黄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并将售房款作为案款,第一时间发放给了申请人,但被执行人却迟迟不出现亦未能主动迁出房屋。9月28日上午,广德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清空。经过5个多小时的紧张快速执行,涉案房屋全部被清空,房屋内物品全数完好运至指定位置。 ·胡庆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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