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内水管渗水 开发商应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8-08-14 10:19 大字

买房是大事,可房屋质量问题却让人闹心不已……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4年7月,广德的宋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底收房。收房后,宋女士即装修入住。可入住不到10个月,宋女士发现新房墙面木饰面发黑起泡,遂请装修公司重新更换墙面木饰并做了部分防水漆。不料一年后宋女士又发现上述墙面木饰面再次发黑起泡且木饰面及木工板严重腐烂,其他墙面也存在返潮现象。

宋女士将此种情况告知开发商,开发商认为不是自身责任。宋女士只好投诉到质监机构,经质监机构勘查,宋女士家木饰面板及木工板腐烂系墙体水管主管道接头处漏水所致。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对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同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鉴定费用、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04142.66元。

然而庭审中,开发商却认为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且交房时也得到宋女士确认;而渗漏的管道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质保期限,宋女士两次装修房屋均未发现管道渗漏,由此造成损失,应由宋女士自担责任。

鉴定:案件审理中,广德法院根据宋女士的申请,委托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管道漏水与财产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装修损失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宋女士房屋室内客厅、餐厅、过道等部位木饰面板发黑、霉变,是由于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因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房屋装修损失81642.66元。

判决: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和鉴定意见,应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该质量缺陷已存在,该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才得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开发商应担责。依法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宋女士房屋装修损失、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84142.66元。

对宋女士要求对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的诉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屋于2014年12月20日交付,宋女士发现墙面木饰霉变系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所致,要求开发商修复的时间为2017年6月,现已超出2年保修期限,宋女士的该项诉请未能给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朱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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