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接头“大咧咧”新房成了“水立方”漏水致墙面木饰发霉 开发商被判赔偿装修损失

安徽商报 2018-03-29 11:55 大字

[摘要]漏水致墙面木饰发霉 开发商被判赔偿装修损失

宣城广德县居民宋女士买到的毛坯房在两次装修后均出现墙面木饰发黑霉变的状况,经鉴定发现房屋主管道漏水。近日,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上,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宋女士房屋装修损失、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84142.66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2014年7月,宋女士购买了某开发商建设的一套毛坯商品房,于当年12月20日进行了房屋交接。 2015年10月1日,宋女士的房屋装修完工。年底,宋女士入住新房。 2016年9月,宋女士发现客厅、餐厅和过道的墙面木饰面发黑起泡,请装修公司重新更换这些区域的墙面木饰,并做了部分防水漆。 2017年5月,宋女士发现上述墙面木饰面再次发黑起泡,且木饰面及木工板严重腐烂,其他墙面存在水分。

2017年6月初,宋女士将此种情况告知开发商,开发商不认为是自身责任。宋女士投诉到质监机构,经质监机构勘查,宋女士所有木饰面板及木工板腐烂系墙体主管道接头处漏水所致。 2017年7月3日,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鉴定费用、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84142.66元。

法庭上,宋女士称,2016年9月,她发现墙面木饰面发黑起泡,于是请装修公司重新更换墙面木饰并做了部分防水漆,又发现上述墙面木饰面再次发黑起泡且木饰面及木工板严重腐烂,其他墙面存在水分,这才怀疑是房屋水管出了问题。开发商辩称:一、宋女士的房屋损失属实,但开发商交付给宋女士的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且交房时得到其确认;二、渗漏的管道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质保期限。即使是管道渗漏造成宋女士损失,也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三、宋女士两次装修房屋均未发现管道渗漏,且在装修时违反了约定,擅自封闭管道,是造成扩大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其自身承担损失。开发商请求驳回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广德法院根据宋女士的申请,委托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木饰面板发黑、霉变,是由于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的,造成房屋装修损失81642.66元。

说法 一审二审均判开发商败诉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出卖人对所出卖的标的物有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应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的有关约定。案涉房屋产生渗漏的原因,经专业部门鉴定系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因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在购买商品房时已安装,原告二次装修未改动,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不符合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房屋公共卫生间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造成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为人民币81642.66元。

案涉房屋装修损失是因为排水立管接头处渗漏水所致,原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将排水立管封闭与排水立管渗漏没有因果联系,根据一般常理,原告行为仅为一般过失,该过失不能成为被告责任减轻的事由。因开发商的过错给宋女士造成的装修损失,应由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就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最终,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宋女士房屋装修损失、公证费用、摄像费用等共计84142.66元,并由开发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通讯员 朱泽芳 记者 吴洋/文 欧恺/图

本期焦点

房屋装修后出现墙面木饰发黑霉变的状况,经鉴定发现房屋主管道漏水,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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