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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白茶保质期内外不一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定未影响食品安全判职业打假人败诉

安徽商报 2017-11-11 11:30 大字

[摘要]法院认定未影响食品安全判职业打假人败诉

去年6月,职业打假人马某某开车行至宣广高速服务区时,在张某某经营的某餐厅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系内外包装),每盒单价50元。马某某发现每盒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样:外标注18个月保质期,内标注12个月保质期。马某某于是向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处罚。之后,马某某又诉至广德县法院,要求张某某退还购物款1500元,并且十倍赔偿。但是,今年6月底和10月底,这一诉讼请求被广德县法院和宣城市中院相继驳回,法院审理均认定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安吉白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也未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影响食品安全。

[观点交锋]白茶存违法信息VS打假人知假买假

庭审中,原告马某某诉称,他购买的30盒安吉白茶,用于赠送朋友和自己食用,但后来发现保质期内外不一,经网上查询该茶品存有多处违法信息。因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张某某辩称,他出售的茶叶没有超过保质期,目前仍在保质期内,而且内外保质期标注不一致系生产厂家标注,被告在进货时无法拆包查看商品内包装保质期;另外,被告指出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在杭州周边地区多次被卷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因此其属于知假买假,不符合普通消费行为。

[庭审焦点]保质期“内外不一”是否影响食品安全?

广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安吉白茶”,虽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但原告购买时,该茶叶在保质期内,目前未出现不良反应,也未影响食品安全。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安吉白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退还购物款1500元的诉请,因“安吉白茶”确实存在“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的事实,且被告已受到处罚,茶叶标签存在瑕疵,故该主张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将在被告处购买的“30盒安吉白茶”退还给被告。广德法院于是作出如下判决:该餐厅在马某某退还30盒“安吉白茶”的同时,返还马某某货款1500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今年6月底,一审判决后,马某某上诉至宣城市中院。 10月底,宣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食品安全实质标准”

负责审理此案的广德县法院法官介绍,随着双十一消费高峰季的到来,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颇具代表性。

该院法官介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这一规定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因此,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因此,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马某某购买的“安吉白茶”虽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但原告购买时该茶叶在保质期内,也未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影响食品安全。由于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安吉白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于是对其主张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胡庆薇 记者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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