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法院审结一起受伤责任纠纷案件
广德讯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4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标准化厂房车间工程,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15年6月12日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3月20日,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外总体及部分零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甲公司标准厂房工程室外总体及部分零星工程劳务工程交由丙公司施工。2015年9月2日,因甲公司厂区的活动板房拆除需要临时工,由案外人联系了曹某来做活。2015年9月10日,曹某在甲公司厂区内进行拆除活动房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的板房上摔下来受伤。事发后,曹某将甲、乙、丙三家公司起诉至广德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广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的责任如何认定,由于乙公司承建的系厂房土建工程,原告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乙公司承建的范畴,且原告发生事故系该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故乙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不需向曹某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承建的系室外总体及部分零星工程,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丙公司承建的范畴。虽然丙公司否认雇请原告从事劳务,但丙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将其承包的室外总体及部分零星工程转包他人或者由他人实际施工,故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原告是为丙公司在拆除活动房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者应当为丙公司,丙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本人在拆除活动房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曹某各项经济损失经核定为20万余元。法院遂依法判决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万余元。后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阳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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