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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摩托车”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本人需担责

宣城日报 2017-09-17 23:30 大字

广德讯8月2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4月2日,郭某驾驶二轮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13日,郭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19826.32元。8月1日,赵某提出反诉,要求郭某赔偿损失11857.08元。法官合并审理了两案,在耐心解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赔偿区别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赵某赔偿郭某损失9000元。本案事故产生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得到了解决。

赵某的摩托车因无牌而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赵某首先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郭某的损失。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并不区分责任大小,投保人在事故中只要有责任,限额均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项110000元,医疗费用项10000元,财产损失项2000元。因郭某的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赵某要赔偿郭某的全部损失。对于赵某的损失,郭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郭某则只需按照同等责任赔偿其所有费用的一半。(黄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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