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1、林木采伐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申报条件:(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的申请报告;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文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详见收费公示牌)
审批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审核→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以及限额内征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申报条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6)符合省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的会议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占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2/3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10)现场勘验报告和现场勘验表,现场勘验报告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11)植被恢复措施和被占用林地周边绿化措施,这两项内容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12)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1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意见;(14)松材线虫防控目标责任书;(15)若征收占用退耕还林地,需提交退耕还林变更批复;(16)若属非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要提交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罚款票据。
上述申报材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证明出具材料真实。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详见收费公示牌)
审批程序:1、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审核批复;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限额内征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见审核→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木材运输证件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申报条件:(1)运输进口材、外省调进材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陕西省办理<木材运输证>介绍信》、《陕西省办理运输进口、外省调进木材现场查验表》和进口报关单(原调进材《出省木材运输证》或货运单);
(2)运输本省人工商品林采伐的人工商品材,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陕西省办理<木材运输证>介绍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3)运输旧家具、农民采伐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苹果树等经济林更新采伐木材及加工品,移民搬迁运输旧房料。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地查验表》、《陕西省办理<木材运输证>介绍信》;
(4)运输(转运)竹材等林副产品,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陕西省办理<木材运输证>介绍信》和林副产品原产地核发的《林副产品运输证》;
(5)运输苗圃地内假植三年以上的野生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生长的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大径苗木,提供乡镇政府苗木产地证明材料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陕西省办理<木材运输证>介绍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详见收费公示牌)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受理→核发木材运输证
4、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1)具有合法来源的木材(竹子)及制品来源(仅限于经营加工本省人工商品林计划内采伐的林木、农民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外省调进材或进口材);
(2)固定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
(3)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待定
审批程序:经营加工外省调进木材或国外进口材的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请报告;中外合资、省部属单位或年经营加工木材(含竹材)折原木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片、栓皮或栓皮粒1000吨以上,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各类细木工板2万张以上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查发放;市属单位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所在县林业(农林)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查发放;经营加工本省生产的单位(个人),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经省林业厅特许后,按发证权限办理。
5、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
法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申报条件:身份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出省苗木、林木种子和其它繁殖材料及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需要调入地出具的检疫要求书或原调出地区签发的调运检疫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货值的千分之4和8收取(详见收费公示牌)
审批程序:就近办理的原则(咸阳市、永寿县、武功县、彬县、长武县和旬邑县森防站均具备省内和被省森防总站授权签发出省植物检疫证签发资格,其它的8个县区仅能签发省内植物检疫证)
6、国家重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申报条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1、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由所在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提交拟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饲养场法人的身份证明及照片5份、(2)饲养场场地证明、(3)饲养场资金证明、(4)饲养场拟聘任的兽医师资格证书、(5)饲养场场地的平面示意图。
(二)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1、填写《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由所在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提交拟办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饲养场法人的身份证明及照片5份、(2)饲养场场地证明、(3)饲养场资金证明、(4)饲养场拟聘任的兽医师资格证书、(5)饲养场场地的平面示意图。
(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1、提供所经营利用的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及销渠道;2、具有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固定场所和设施;3、具有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资金、技术和人员;4、凡生产含有野生动物成份的中成药、酒类以及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等产品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办理时限:驯养繁殖许可证视具体情况办理,手续齐全,15天内办理完结;经营利用许可证视具体情况办理,手续齐全,5天内办理完结
收费标准:资源管理费按实物价值的5%向供货方收取;经营利用野生资源的,按该物种的规定标准收取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的,另按日5‰追缴的滞纳金。
审批程序:申请人身份证、各项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动管站再实地考察,各项条件符合后进行办理或上报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申报条件: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等),采种林分证明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资金证明;(2)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对象分布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4)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5)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还应提供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2、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2)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3)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4)资金证明;(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3、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上盖单位公章,县、市林业局公章;(2)生产的林木良种目录(采穗圃及苗圃公开列,写清品种、亩数、株数)及良种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3)生产场所、库房、晒场照片、生产用地使用证明,租地合同需要加盖村委会公章;(4)资金证明(生产良种不少于30万元,非良种不少于10万元);(5)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盖当地森林防疫部门检疫专用章;(6)林木种子生产工具清单及照片,检验设备清单及照片,注明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7)种子检验、生产、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生产用地超过100亩的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需是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工程师)的林业专业人员。(与之签协议,并由本人签名)(8)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事业(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9)检验工具清单及图片、生产工具清单及图片(清单注明权属——自有或租赁,租赁的需要提供合同);(10)采穗圃定植图(标清楚品种、嫁接株数、亩数)。
办理时限: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7个工作日,其他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市级生产经营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市种苗站审核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种苗站审核→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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