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费酿纠纷 依法判决树正气

咸阳日报 2019-03-15 08:48 大字

本报讯(赵周锋 孙启军)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张某承包地补偿款2063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

1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诉称,其系被告村村民,自1981年以来,一直在被告村中生产、生活,户口亦未迁出,丈夫去世后,原告虽再嫁,但长期在家奉养年迈的公婆,亦在村上生产、生活,并在村上交纳农村合疗、新型农医保险等。2018年4月被告村中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根据村上的分配方案,每人应分得补偿费2063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费用。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063元。办案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联系沟通,争取最快化解纠纷,但被告态度非常坚决,不同意原告诉请。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且在被告村有承包地,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被告辩称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因原告再嫁取消原告分配资格,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证据,且该会议决议违背法律规定,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故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为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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