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不收体检、保险费,农村不收住宿费 今春教育收费标准出台一批项目被规范
本报讯(记者 宋超)2月3日,市教育局出台2012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将继续全部免除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住宿费,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影视教育所需的费用等一批新的取消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据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相关人员介绍,2012年春季学期,咸阳市将继续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餐饮费、自行车保管费等,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代收费规定,城市学校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和课本费两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次95元收取。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中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要求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这些费用不再收取
公办高中按照相关标准收取学费、借读费和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学费,择校费可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住宿费,学校服务费仅有伙食费一项,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标准核定;农村学校代办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按照每生每年20元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一学生健康体检费按照每生每年25元收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所需保险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购买,不得向学生收取。投保学校学生的保费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一个学年度)
影视教育所需的设备提供、发行放映、影评活动、上缴税费等费用,均按每生每学期10
元计费。所需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高中阶段本着学校自愿的原则,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正当理由退学的应退费
另外,公办高中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
同时,市教育局相关人员表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与收费许可证制度,定期审查收支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并公布相关电话:
治理教育乱收费:
33328269(市教育局监察室)
收费政策咨询:
33328039(市教育局资金科)
33210299(市物价局收费科)
规范办学行为:
33328101(市教育局基教科)价格举报电话:12358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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