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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时与店主起纠纷持“关公大刀”打砸店铺

阳光报 2016-08-12 21:10 大字

阳光讯(吕鑫  实习记者 韩永国)8月10日,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审结了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2016年5月6日,刘某某因按揭手机扣费问题,与三原县大庆路迅捷通讯手机店店主张某发生争执。刘某某用“关公刀”将张某手机店内的三个柜台砸毁,导致柜台内部分手机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损失4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地社区表现良好,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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