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未缴公积金强制执行案中院开庭
本报讯(记者 边江亭 实习生 梁冬冬)6月17日,因长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7家企事业单位告上法庭,提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这也是全国首例因公积金问题多家单位被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
此次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有乾县人民医院、咸阳市羊毛湾水库管理局和渭城中学等7家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7家单位没有按规定登记缴存(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给7家单位先后送达了《住房公积金整改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决定书》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责令其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按规定登记缴存(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在逾期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去年先后对7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手续。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但未交罚款,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于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这7家单位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当天上午,法院开庭听取了双方的情况陈述,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行政合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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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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