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
祁为(身份证号610402197910240290)你与我单位分别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商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丽水花庭2号楼6号,面积382.42平米;2009年10月2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商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丽水花庭2号楼1号,面积225.27平米。共计租赁两套商铺。
在租赁期间,你租金缴纳至2014年6月30日。之后一直欠租,经我单位多次催缴你仍未缴纳租金及物业费,后你于2015年4月在未向我单位告知的情况下,停止营业并失联,我单位多次试图联系你但都因联系不上而失败,现你已经欠付租金长达2年10月,共计480724.39元,欠物业费等费用28704.3元。根据合同约定,我单位有权单项解除上述两份租赁合同,现我单位正式向你通知,解除与你之间的上述两份租赁合同。
限你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前来我单位清算并交纳租金及物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并将你房内物品自行清理干净将房屋交于我单位,逾期视为你放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由我公司自行处理。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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