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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陷阱 ——受害者现身说法揭示非法证券交易真相

咸阳日报 2009-12-01 15:18 大字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任芳

“原始股”被一些人视作发财的代名词。当前首次公开募股(IPO)已经重启,创业板已经推出,“原始股”非法发行交易现象再度引起人们关注。

近日,几起非法经营“原始股”大要案在北京地区法院宣判,至此各级法院宣判的同类案件已超过20起。在众多受害者中,高级会计师张琳的经历颇有代表性。几经犹豫,她同意公开自己不堪回首的经历,以提醒公众警惕“原始股”陷阱。

洗脑

2005年6月,正帮助朋友融资的张琳看到报纸上一则招聘广告,登广告的是一家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公司。张琳来到公司洽谈融资合作,接待她的总经理助理一再说“公司非常需要您这样的高端人才”。工作之余张琳对资本市场颇有兴趣,就答应听听公司为应聘者提供的培训课程。

第一天,常在电视台亮相的一位专家主讲宏观形势,从“十六届三中全会——资本市场的春天”,讲到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国务院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核心主题是:西部资源型中小企业有望迎来上市高潮。

第二天,一证券界知名人士以2004年底无锡尚德在美国上市为例,深入浅出地描述了一个事实:最赚钱的投资是购买“原始股”。

第三天,讲课的是一位从美国一流大学留学归来的名校讲师,他主讲咸阳偏转、晨鸣纸业等公司的上市历程,着力渲染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在这些公司上市过程中,如何通过“原始股”转让使大量公众获得高额回报。

第四天,这位讲师集中推介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还展示了某证券公司网页上辅导该科技公司上市的内容。

当时A股市场已持续一年熊市,听课者中不乏炒股亏损者,投资“原始股”赚钱理念很得人心。“每位讲课者都足以震撼我。”张琳说,即使现在想起来,她依然佩服老师的专业知识和讲课水平。

培训过程中,投资公司对应聘者进行优胜劣汰,听课人数由第一天的50多人缩减到第四天的20多人。其间,已有“领悟快”者被请到洽谈室由公司高层亲自谈话,很多人走出洽谈室后就被聘为工作人员,前提是至少投资3.8万元购买1万股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

权威人士点评:狐假虎威、无中生有、步步为营——张琳的经历演绎了“原始股”发行代理者“忽悠”投资者的典型程序。租用高档写字楼,甚至租用证监会所在办公楼以骗取投资者信任;广泛刊登招聘广告、编造上市谎言等诱骗投资者;“洗脑”者一般高薪聘用知名专业人士,讲课内容基本由国家大政方针切入,且紧扣时事。

沉沦

多年的会计工作使张琳行事谨慎。她已暗自准备好购买“原始股”的3.8万元,但不急于投资,准备等看到四川某科技公司的财务报表后再决定。

不过,投资公司的真诚和热情让她感动。公司高管说,以她的资历,无论投资与否,都欢迎她常来公司看看。每天听完课,都会有工作人员送她到附近的公交车站,一路上跟她谈笑风生,也谈一些投资公司的光明前途。

7月2日,一些报纸登载了《四川某科技公司试水中国资本市场路更宽》的长篇报道,内容包括某知名央企多家子公司入股科技公司、四川经委发文确认其进入四川上市重点培育60强等内容。

7月4日,张琳买了1万股四川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正式开始在投资公司上班,负责接待一些层次较高的“应聘者”。所接待人员每买1万股四川某科技公司“原始股”,她可得到2500元提成,收入相当可观。

随后,她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谢绝了朋友聘她出任总会计师的邀请。同时,她将好消息告诉了一位关系亲密的同事。这位同事对她一向敬重,毫不犹豫地“分享了机遇”,一口气买了3万股。

渐渐地,张琳知道了一些真相:投资公司所聘的讲师都未购买“原始股”;当时每次课后有人送她,是为了防止她跟别的投资者说话;四川某科技公司经营很差,处于半停产状态。此外,一位报纸编辑告诉她,曾对她影响深远的几篇稿件,内行人可以看出是公司出资登载的“软文”,是广告性质的。于是,她很快离开了投资公司。

权威人士点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人合法获取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是《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特定投资者之间的协议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二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买卖。凡是非经监管部门批准面向公众公开发售“原始股”,首先构成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同时,大部分发行者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也涉嫌欺诈。

追款

一年后,张琳所在投资公司负责人被捕,并在去年底被宣判。记者在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案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共计约2000万元。目前,张琳正在和其他投资者一道,准备通过上诉追回被骗资金。

犯罪者被绳之以法了,但张琳和同事积攒了多年的15万元能否追回尚无定论。

为张琳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2007年,杨兆全发起组建了国内首个“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他说,投资损失追偿要民事诉讼追回。根据新《证券法》第232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投资者申请民事赔偿,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中的罚款和追缴的非法所得应首先用于赔偿投资者,剩余的再上缴国库。(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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