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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解析系列之五 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

咸阳日报 2009-12-03 15: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毋佳欣)《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从三方面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对已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核意见,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结果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周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书,重新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但未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应调整租赁补贴金额。

2.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经审核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追回房屋租金差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方式,接受群众检举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政策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人。(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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