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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巡回办案进工地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速调解

咸阳日报 2011-07-29 23:43 大字

借用建筑公司建筑资质承包工程,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工程完成后拖欠部分工程款,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报记者 韩焱

时间:2011年7月25日

地点:旬邑县人民法院

旬邑法院巡回办案进工地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速调解

7月25日,旬邑法院民事审判庭深入旬邑县商业水街C区,以开展“五进”审判活动的方式,现场调解处理原告刘永(化名)诉被告旬邑县大地建筑公司(化名)、王凯林(化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圆满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二被告王凯林支付拖欠原告刘永工程款13000元,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标的款当场履行清结,数百名农民工现场旁听了整个案件庭审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11月26日,第二被告王凯林借用第一被告大地建筑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了旬邑县商业水街C区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基础土方回填工程分包给原告刘永,双方达成了回填工程书面合同,约定工期20天。原告按期完成了工程,双方共同进行了核算,工程款为6万元,第二被告给付了原告4万元的工程款,后以资金不足给原告书写了2万元欠条。原告多次持欠条催要拖欠的工程款,第二被告均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原告无奈之下,7月4日诉至旬邑县法院。

庭审中,第二被告仍然理直气壮,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未及时进行返修,自己找人返修后产生了19000元的人工费,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产生的人工费用。经办案法官审查,原、被告达成的工程回填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及验收,若原告每层回填工程未经第二被告验收,即不能进行上一层土方回填。且约定,工程完工后,质量合格,数量准确无误后,发包方即第二被告王凯林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该案中,原告已完成所有土方回填,其间第二被告并未进行阻拦,工程完工后,第二被告已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下欠2万元给原告书写了欠条,至此,第二被告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可以认定,双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第二被告书写的欠条已实际上成为原告的债权凭证,于理于法,第二被告都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鉴于原、被告曾经都是合作关系,为尽快使该案解决,办案法官从构建和谐、化解矛盾的高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认真、耐心、详细向双方进行相关法律解释工作,在办案法官热心、诚心、真心、耐心调解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被告王凯林当场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元;因合同并未涉及到第一被告,故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从而使该案得到了顺利圆满解决。

当原告接过被告支付的1.3万元工程款,双方的手紧紧握在一起时,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旬邑法院首次巡回建设施工现场,调解处理案件纠纷,不仅仅使该案件得到了彻底化解,而且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他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样的庭审活动,法院今后多进行、多深入,依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D)(4)

时间:2011年7月21日

地点:渭城区人民法院

醉酒打的殴打司机

自行开车肇事领刑

喝醉酒打出租车不成殴打司机,借司机报警之机开着出租车逃跑,开出车后不到两公里发生肇事。7月2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建忠在醉酒的状态下,在咸阳人民路八厂门口欲搭乘陕DT0069号出租车,遭到司机拒绝,刘建忠便与司机发生争吵,不让出租车离开。刘建忠借司机下车打电话报警之时,将出租车私自开着向西逃走,行驶不到两公里路段时撞到分岔路基上,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从车内拉出后,刘建忠又继续搭乘另外的出租车向北离去。凌晨3时许,巡警和群众在文林路转盘将刘建忠抓获。经检测刘建忠血清中酒精含量为137mg/d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城区主要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D)(4)

时间:2011年7月25日

地点:秦都区人民法院

吊车路上被烧毁

最终路政来买单

7月25日,秦都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为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赔付案件。

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辆吊车在经过礼泉县礼淳公路赵镇陈家村路段时,被路面堆积的麦秸失火烧毁,因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此路段负管理义务,为此,兴隆公司将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告上法庭,经过礼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应承担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损失23万余元。随后,兴隆公司在礼泉法院申请了执行,但是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秦都法院在收到案卷后,组织精兵强将,仔细研讨,多方调查,最终锁定了礼泉县路政大队在礼泉信合的一个银行账号,立即依法予以冻结。由于该银行账户仅有4万余元,不足以支付申请人损失款项。为此,执行人员多次顶着烈日,不顾赤日炎炎的高温天气,前往被申请人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执行出现转机,礼泉路政大队的新任杨队长来到法院,表示愿意解决此事。后经执行员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礼泉县路政大队一次性给付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19.8万元。

案件执行后,兴隆公司的吕经理非常激动,直言秦都法院执行案件行动快,作风硬,不愧为司法为民的好法院。(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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