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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起矛盾 酒场伤人法不容

咸阳日报 2014-10-10 23: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刘江南)只因道路施工中出现了一点矛盾,在酒场“说事”过程中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双方竟大打出手,致人重伤。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蔡某、尚某及杨某,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年及三年缓刑五年,此前,三人还共同付清了被害人民事赔偿款55万元,他们为一时的讲“义气”、耍“威风”付出了代价。

80后的蔡某、尚某及杨某均系泾阳县云阳镇农民。去年7月11日,蔡某与张某、王某在泾阳红色旅游专线路段施工过程中发生矛盾,当晚吴某将蔡某、张某等人叫至云阳的一家烧烤园吃饭调处矛盾,当晚9点钟左右,蔡某、杨某及尚某等人和张乙、常某、张丙、崔某等人吃饭喝酒至凌晨,蔡某和王某及张乙因工地施工的事情发生口角,蔡某将桌上酒瓶拨倒,张乙便手持一个啤酒瓶砸在蔡某头上致其受伤,双方便厮打在一起。这时,蔡某从腰间抽出折叠刀,在张乙的左腰部刺了两刀,杨某、尚某从冯某轿车上一人拿一把砍刀去砍张乙,张乙背部、左手及左腰部等处被砍伤。在劝阻蔡某时,蔡某用折叠刀乱抡,致常某后腰部、崔某大腿部及张丙腹部受伤。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乙的损伤属重伤。(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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