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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持刀伤人 悔罪轻处

咸阳日报 2012-12-14 10:04 大字

本报讯(王浩然 记者 李丽莎)本是一件小事,只因双方情绪过于激烈,最终造成持刀伤人的后果。11月27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今年3月14日下午13时许,郑某与洪某二人驾驶长安面包车行至泾阳县泾干镇大曲子村路口时,因车辆撞在水泥墩子上损坏而挡住路口,随后,该村樊某的车辆路过此处,因被郑某的车辆挡住去路,樊某在郑某面部打了一下,将郑某从车上拉下,欲自行挪车,郑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樊某腹部刺了一刀,随后弃车逃离现场。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经审理查明,郑某与樊某发生纠纷后,不能以正确方式进行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樊某在与郑某发生纠纷后,对郑某进行殴打,激化了矛盾,有一定过错,并且郑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樊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樊某的谅解。在审理中,郑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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