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惹祸 惹出命案
本报讯(王浩然 记者 任莹)本是朋友,却因一时的冲动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11月27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去年6月的一天,姚某和赵某同张某一起吃饭喝酒后,姚某随赵某回到赵某家中,向赵某索要拖欠的装修费,俩人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酒劲上头的姚某躺在赵某货车前轮下,在被他人拉开后,赵某启动货车准备离开,姚某听到发车声后再次冲到车前右侧,用双手掀住车前保险杠进行阻拦。赵某加大油门离开现场,车辆从姚某身上轧过,导致姚某当场死亡。赵某将货车驾驶到其姐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赵某和姚某因欠款发生矛盾,酒后驾车离开时,在姚某挡车时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加速离开现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他的家人积极向姚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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