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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给谁说,说出去你试试!

咸阳日报 2011-07-21 00:01 大字

说起拦路抢劫,人们脑海中就会自然浮现出身强体壮的蒙面匪徒,恐怕无论如何也不会与花季少年联系起来。可这两位花季少年,本应坐在学校里好好学习,却因为要耍一时威风,而干上了拦路抢劫的勾当。拳头、砖块、瓦片齐上阵,抢得100元后,他俩威胁对方:不许给谁说,说出去你试试!

本报记者 韩焱

时间:2011年7月15日

地点:泾阳县

两少年耍威风

拦路抢劫被判刑

花季少年本应是学校里的好学生,只因为耍一时威风抢劫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流下悔恨的泪水。7月15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雷、李松二人在泾阳县云阳镇火庙村杜张组村口附近闲逛时,张雷提出找个人打一顿,李松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在被害人黄佳骑车从此经过时将其挡住,两人先用拳头在黄佳面部多次击打,后两人又将黄佳拉入路南的一个蔬菜大棚内,用拳头、砖块、瓦片继续对黄佳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张雷对黄佳说:“你知道我叫你干啥?”黄佳说:“不知道。”被告人张雷又打黄佳,再问了黄佳一句,黄佳说:“知道,就是要钱呢。”张雷说:“那你还不赶紧拿出来。”黄佳就从身上拿出一张100元,三张50元的现金,把50元的给被告人张雷两张,说还要交房费,给留点,张雷拿了100元,对黄佳说:“不准给谁说,说出去你试试!”

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泾阳县云阳医院诊断黄佳多处软组织受伤,鼻部损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两名被告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庭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两名被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且表示以后要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时间:2011年7月20日

地点:秦都区

交通肇事拒签传票

法官动情促进调解

7月20日上午,秦都区法院门口响起阵阵清脆的鞭炮声,当事人范文(化名)、来英(化名)欣喜地来到法院,手托写着一面写有“清正廉明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李钧的手中,表达他们深深的谢意。

2010年8月4日9时20分许,原告范文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咸阳市彩虹二路704厂十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郑东(化名)驾驶的为徐兴(化名)所有的一辆卡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范文和乘客来英受伤。伤者被及时送往医院,范文被诊断为:左膝部皮肤裂伤,头皮裂伤,右眼急性结膜炎。来英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颜面部皮肤裂伤,贫血。

秦都区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认定,卡车司机郑东应该负全责。2011年1月20日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来英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残疾。

为此,原告范文和来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081.80元。

秦都法院民一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向被告两次送达传票均遭拒签,法官为及时解决纠纷亲赴被告所在地陕南石泉县后柳镇前锋村送达传票,他下了火车,乘坐汽车,再改乘蹦蹦车,又步行几个小时后终于在山顶找到被告,通过向被告讲解法律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经过开庭,李法官发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李法官又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设身处地地给他们讲法律,讲道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付郑东、来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676.3元,被告郑东、徐兴赔偿其他各项损失4366.1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时间:2011年7月15日

地点:旬邑县

社区里公开宣判

持刀抢劫案

7月15日上午,旬邑法院深入城关镇社区依法对被告人田海(化名)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宣判过程,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2011年1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海和郭友(化名,在逃)、王岗(化名)等人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道喝完酒,回到田海家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销售钢材的门市准备住宿。期间,郭友回家锁门时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道“诚信铝塑门窗制作中心”门前遇见受害人任某,遂借故接近任某,并打电话叫来田海。田海到后,上前用拳头在任某的头部和身上猛打几拳,郭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任某腹部、左手部捅刺三刀,郭友让任某将身上的钱掏出来,并对任某进行搜身,田海用手机为郭友照亮,两人抢劫任某现金6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储蓄卡一张后逃离现场。之后,郭友将被抢手机分给王岗,所抢现金分给田海130元。后受害人任某将被抢的银行储蓄卡予以挂失,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当晚,受害人任某经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任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1年2月9日被告人田海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追退受害人任某。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田海自愿退赔受害人任某被抢现金600元;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海自愿赔偿受害人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元(已支付清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海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定罪量刑。考虑到被告人田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属偶犯、初犯,退赃积极,就附民部分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田海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时间:2011年7月18日

地点:秦都区

雇主保姆生纠纷

两年债务十天调解

7月18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仅用10天,成功调解了一起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时为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

2009年7月8日,被告张丹丈夫突遇车祸,借保姆秦淑芳6000元应急,后张母代为偿还3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无奈保姆将昔日雇主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针对原告秦淑芳系下岗工人,靠做保姆供养孩子上大学,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借款人张丹长期下落不明的情况,积极联系张丹母亲蒲林娣,在与蒲林娣交谈的过程中,了解到2009年秦淑芳在其家做保姆时,遇张丹丈夫出车祸,家里人确实到处凑钱,但张丹从未在家提起过借秦淑芳钱的事情。后经秦淑芳多次催要,张母代为偿还了3000元,现张丹去向不明,因张母不了解该借款情况,所以秦淑芳再次催要时,不愿再代为偿还。

承办法官当即出示张丹书写的借条一张,张母看过后也予以认可,但表示张丹自从丈夫出车祸后,受到严重打击,精神抑郁,现在还在治疗期间,张丹的孩子还由两位老人抚养,生活不易,秦淑芳对该情况也予以同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张丹支付原告秦淑芳借款15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二、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时间:2011年7月19日

地点:秦都区

得知撞了舞蹈老师

他开始避而不见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而车主又不积极配合,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此类案件将给法院调解工作造成困难。7月19日,秦都区法院立案庭“交通事故案件速裁室”法官用热心和真诚妥善化解了陈芳﹙化名﹚诉董强﹙化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伤者陈芳是幼儿园的舞蹈老师,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加之车主董强又不积极配合,导致陈芳情绪异常激动。

2009年5月13日7时20分,被告董强﹙化名﹚所雇司机王林﹙化名﹚驾车沿渭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生商场前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的陈芳相撞,致陈受伤。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司机王林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尚能积极配合,但当得知陈芳有可能留下残疾后便避而不见。陈芳由于事故伤及腿部,当她得知自己需要再次手术且可能留下残疾,将结束热爱的舞蹈生涯时,整天以泪洗面,精神几乎崩溃。对车主和司机异常气愤,加之车主推拖责任,造成双方矛盾激化,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这起纠纷,法官研究化解方案,多次上门到陈家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热心和真诚温暖陈芳受伤的心。之后,又多次寻找车主,并告知车主采取积极态度,勇于承担责任,争取伤者的谅解,协商解决。在法官努力下,双方情绪已基本稳定,车主同意调解,并答应积极筹钱。5月5日,任法官带着董强再次到陈芳家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董强一次性赔偿陈芳55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又将赔偿款送到陈芳家中,陈芳接到案件款时激动的热泪盈眶,拉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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