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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获轻判

咸阳日报 2011-02-25 13:07 大字

本报讯(王浩然)2月17日,泾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马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9月11日19时40分许,马杰驾驶陕E35772号货车,由南向北沿211国道行驶至泾阳段云阳镇西街村西大路口处,将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张绒撞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经调解,陕E35772号货车车主耿刚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其经济损失152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审理期间,刘凤等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马杰赔偿26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受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受害人谅解,从轻作出判决。(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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