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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普九”债务化解起歪心村干部挪用公款被判刑

咸阳日报 2010-12-24 13:28 大字

本报讯(胡立伟)12月14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利用国家“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8月15日贾某任高庄镇修石渡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初,泾阳县财政局、教育局在落实“普九”债务化解资金过程中,被告人贾某以本村小学普九债务漏报为由要求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后经高庄镇教育组协调,于2009年6月3日从拨付给高庄镇大堡子村小学的156.3万元普九债务化解资金中付给修石渡村50万元,并将其中48万元经银行转账至贾某账户,另外由大堡子村书记支付贾某现金3万元,其中1.6万余元用于交纳税款,1万元用于归还大堡子村书记借贾某的借款。事后贾某分八次将此公款全部取出,其中2009年6月6日从该账户现取12万元,并于2009年6月11日将其中2万元借给本村周某用于儿子结婚,2010年4月12日周某归还了该借款。2009年8月22日从该公款中现取2万元,于当日借给高庄镇金田玉村何某用于为其沙石厂购买装载机,何某于2010年元旦前归还了此款,并送给贾某两条玉溪烟表示感谢。2009年12月18日贾某将该公款中的1万元借给本村张某用于其经营货车的事故处理。2010年4月14日贾某向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缴纳了48万元公款。2010年6月份张某给贾某归还了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该案中系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担任村书记期间,利用经手国家落实普九教育化解资金的工作之便,私自将其中的2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结婚,超过三个月未还;2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1万元借给他人用于处理事故,案发时尚未归还,挪用公款共计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第二日被告人贾某便将公款交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D)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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