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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遭灾祸陷困境 法律援助保权益

咸阳日报 2014-02-07 01:32 大字

【案情简介】

江萍是淳化县十里塬镇的农民,她和丈夫银飞借钱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姜家河煤矿跑运输,希望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可2011年3月20日早,银飞驾车行驶至马家山至姜家河煤矿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越线行驶,将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下班回家途中的新峰和新年撞伤。银飞虽然没有在事故中受伤,却在两个月后因其他纠纷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就在江萍还没从丧夫之痛中走出来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新峰和新年一纸诉状将作为银飞财产继承人的她和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无助的江萍不知道怎样面对这场官司,在朋友的介绍下,她来到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过程】

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江萍的申请。经审核,江萍符合援助条件,中心指派王志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律师详细审查案情,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开庭做好准备。在法庭审理中,王志英律师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被认定,并提出以下意见:第一,银飞仅是肇事车辆的使用人,不是所有人。肇事车辆的法定所有人是咸阳某汽车服务公司,银飞与该公司是一种挂靠关系,在挂靠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银飞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才能由江萍承担。第三,原告新峰和新年请求赔偿的数额,是按城镇职工标准计算出来的,但他们二人均是农民身份,并无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按城镇职工标准进行赔偿,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四,新峰兄弟请求支付二十年的护理费缺乏证据支持,新峰兄弟也未作出院后护理方面的司法鉴定,又没有相关的证据提交法庭,该请求不应被认可。

【承办结果】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过大,保险公司又不同意调解,法庭终止了调解程序,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新峰、新年两兄弟各项赔偿24.3万元;江萍和其子支付4600余元;驳回二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造成两人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当地影响极大。车辆使用人银飞在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未了结之前,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使得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原告要求作为继承人江萍承担赔偿责任,且请求赔偿数额较大,在江萍深陷困境无力面对之时,是援助律师的鼎力帮助,将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援人的权益,也使法律援助的目的得以实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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