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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罚:为零花钱生歹心抢的哥

咸阳日报 2014-09-26 23:48 大字

本报讯(曹世康)9月12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月23日23时许,杨某在长武县一家网吧上完网,因没有零花钱,便产生劫财念头。随后,他以去相公镇新兴堡村为由,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于次日零时许,当车行驶至长武县相公镇石杨咀村附近时,杨某持刀抢走王某手机一部(价值199元)、现金350余元后逃离现场。杨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武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且前罪与后罪间隔时间较短,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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