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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 售劣品坑农判刑八个月

咸阳日报 2014-08-08 00:11 大字

本报讯(司佳雷)7月29日,长武县法院对王刚民(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刚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王刚民先后购买近200吨含磷量不达标的劣质磷肥,分装在其他合格磷肥袋内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刚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王刚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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