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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 明知故犯

咸阳日报 2013-05-03 08:32 大字

本报讯(赵杰 记者 王李莹)4月1日,彬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驶在312国道彬县火石咀段(312国道1639KM处),被彬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公安局民警随即带郑某至彬县县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医院法医司法所检验,郑某血清中乙醇含量已达到124.41mg/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根据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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